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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发布后备受争议,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专利标识和标注方式及对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根据新《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且在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在《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第七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一个规定不可将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另一个表明可以标注,但需要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那么,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属于商业广告吗?《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与《广告法》第十二条是否相抵触?如果相抵触,企业会依据《广告法》第十二条被行政处罚吗?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是从防范“假冒专利”角度立法的,是设定责任义务的条款,违反该条款属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未违反该条款不代表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但另一方面,如果严格按《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方法来标注,加上特别的文字说明,至少能证明不是恶意的假冒专利,且也会一定程度降低或完全消除普通消费者难以能区分“专利”与“专利申请”的问题,也就降低了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广告的社会危害性。同时,由于专利标识还有另外一个目的,就是提醒公众注意该产品是已经申请专利的,其他人如果不经许可而擅自模仿,后续授权后可能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开的一种补充,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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