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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他人微信作品,可能侵犯他人的如下权利: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
默示许可理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微信转发过程,并且可以推定出,作者将作品发布在朋友圈中也就意味着,他默示许可了其他用户有权转发。同样,转发者也可以依据默示许可理论为自己进行不侵权的辩解。
微信公众号大都具有营利性质,在公众号上使用作品一般也直接或者间接与营利目的有关。所以,微信公众号转发他人作品,原则上还有必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费用。
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微信平台(wechat)。有报道称,2014年底,微信用户数量已达5亿人。微信用户正在充分享受着“表达的自由”——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作何方式(上传、转发等)来彰显表达自由。同时,微信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在现实中浮现。
微信平台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包括:微信作品是否享有版权;微信转发又是否侵犯版权;如果侵权,又会具体涉及到哪些权利等。
微信的文字、图片、语音有没有知识产权
与普通作品相比,微信内容有长有短,并且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或者视频等多样化表现形式。从版权法意义上解读微信作品,仍应从它的两个必要条件出发:第一,独创性;第二,可复制性。微信内容是否属于作品,还主要取决于它是否符合这两项条件。
核心问题是,微信作品有没有独创性?
基于用户的使用习惯的需要,微信内容往往篇幅不长、言简意赅,很多“段子”甚至不到百字。作品长短与独创性有没有关系?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表现出独创性的同时,与作品同样受到保护。早在1999年,国家版权局就在一份《复函》里也曾论述过表达的长短与独创性之间的关系。单独的一句话能否得到版权的保护,还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以独特的方式彰显了作者的思想或者思想的实质部分。显然,微信上作品尽管内容短小,但同样不会减少对其独创性的评价。只要其内容充分彰显了作者创造性的想法或者思想,其内容理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1996年我国就有判例,判定广告语“横跨冬夏、直抵春秋”(用于空调)属于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后来我国还陆续产生了系列与此案类似的案例。
微信上的作品很多是作者即兴创作完成,这种即兴书写、即兴拍照有没有独创性?有学说认为,在认定作品时,独创性标准要求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创作高度。但是在著作权法上,作品只要是作者的智力创造活动成果即可,对于其个性和艺术性的高低并不做过多要求。
创作时间的长短和独创性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判断微信朋友圈的照片能否构成作品,还是要从独创性三要素入手,主要看照片是否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领域所特有的,照片的拍摄是否加入了智力活动。如果照片仅仅是记录事实或者信息,没有经过作者的构图等智力活动,也没有任何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哪些微信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一共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等十七项具体的知识产权权利。在微信及朋友圈信息转发的案件中,一般会涉及到如下版权内容:
微信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互联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可作为转发微信的依据等
微信平台的版权问题有待立法解决
微信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便捷了作品的传播;另一方面它也增强了被侵权的风险。如何有效衡平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值得认真思考。
微信平台本身也已经开始关注版权问题,发出了《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微信平台上述自律规则,对于鼓励原创、打击盗版会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微信平台的版权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版权法的范畴。我国版权法正历经第三次修订,本次修订恰逢微信等新兴通讯工具的大发展时期,为此,正在修订的版权法内容也可以更好诠释微信平台版权问题。然而,版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并未增设“默示许可理论”规定,微信朋友圈的转发问题依然无法从草案中找到明确法律依据,还只能从私法理论中寻求答案。
最后需要指出,微信平台的版权问题,绝非微信所独有,它所反映的是通讯技术大发展背景下版权问题的特殊性,而相关问题对版权制度的严峻挑战,真正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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