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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家版权局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各种音像制品(配合出版图书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除外),应将出版合同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出版音像制品种类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
申请登记“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备的登记表格
(1)表格应打印提交,并在"出版单位栏"处加盖公章;
(2)需选择的栏项,应在“□”中划钩;
(3)申请者不需填写"认证情况"之后的栏目(包括此栏);
(4)附表各项内容应当用中英文填写齐备。
2.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签订的有关授权合同
(1)提交出版单位与授权方签署的合同原件;
(2)授权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出版的录音制品或影视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授权期限等;
(3)录音制品的授权合同中应包括取得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授权及支付报酬的条款。
3.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影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
4.提交自原始授权人至出版单位一系列的版权证明和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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