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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天津米其林撤回上诉。
此前,米其林集团以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天津米其林告上法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津米其林停止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标识及企业名称,并赔偿米其林5万元。天津米其林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查明,已有上百年历史的米其林集团是在法国登记的一家股份制公司。该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商标主要包括“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组合”商标、“轮胎人图形”商标和“米其林”中文商标。
2007年4月,米其林集团在山东和江苏两地商场发现有销售“米其林”牌电动自行车,车身有明显“米其林”字样,生产者为天津米其林。据查,天津米其林是于2004年11月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册成立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及零部件等。
米其林集团遂将天津米其林告上法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米其林集团在中国依法注册的3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天津米其林在电动自行车上使用“米其林”字样并将该特殊汉字组合注册为企业名称,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天津米其林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庭上,天津米其林认为,“米其林”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同时天津米其林注册企业名称是在2004年,而“米其林”等3个注册商标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在2005年,依据个案有效的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后不能溯及既往。此外,天津米其林的电动车与米其林集团的轮胎属于不同生产领域,双方服务的公众也是完全不同的,不应判令天津米其林停止使用企业字号,而只能要求继续合理规范地使用,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原告诉求。
米其林集团代理人认为,“米其林”3个特定汉字组合在汉语中没有任何含义,也不是固定词汇,只是对“MICHELIN”的直接音译,天津米其林在其企业名称和产品上使用“米其林”字样,系将自己的企业及产品与知名企业捆绑,属于“傍名牌”行为,会误导公众,侵犯了米其林集团的商标专有权,对米其林集团造成了伤害和影响,法院应依法判决其停止使用并作出赔偿。
二审中,天津米其林申请撤回上诉,天津高院经审查作出终审裁定:上诉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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