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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及知识产权制度简介
印度尼西亚位于亚洲东南部,地跨赤道,素称“千岛之国”,为东南亚国家联盟的五个创始成员国之一。早在19世纪末,印尼便已开始向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和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
近年来,印尼积极与各国展开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希望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提升印尼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如先后与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以及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等机构签订双边条约;与澳大利亚合作开展“与澳大利亚政府间有关技术合作的专门训练计划”(IASTP);并积极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ASEAN、APEC等组织的知识产权论坛。
一、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概况
1、 历史沿革
早在殖民地时期,印尼便已开始向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1894年1月10日,隶属于印尼司法部、专门负责商标注册事务的部门——Hulpbureau Voor den Industrieelen Eigendom在巴达维亚(印度首都雅加达的旧称)核准注册了印尼的第一件商标。随后,遵照有关法令的规定,司法部的职责范围延伸至工业所有权领域。
印尼独立后,根据1945年宪法的有关规定,该机构更名为工艺所有权署(Office of Craft Ownership)。1947年,工艺所有权署迁至苏腊卡尔塔(即梭罗),同年10月,再次更名为工业所有权署(Office of Industry Ownership)。在印尼联邦共和国政府时期,工业所有权署迁至雅加达。根据1948年出台的《政府条例》第60条关于司法部的职权范围、组织架构、管理及任务与职责的规定,其下属的工业所有权署由商标注册部(Department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和新收入保护部(Department of New Incomes Protection (Octrooi))两个部门组成。
1964年,根据第4/4/4号司法部长令中有关司法部的职责与机构组成的规定(后由1965年6月27日颁布的第4/4/24号司法部长令做了进一步补充),工业所有权署更名为专利方法局(Directorate of Patent Manner),同时增加了制定保护发明与创作的规章制度方面的职责。如此,基于司法部长令,印尼专利局当时不仅要处理商标与专利事务,同时还负责版权事务。1966年,内阁主席团颁布了关于部门的组织结构与工作分工的第75(/U/Kep/11/1966)号令,其有关内容规定:专利事务局由司法与宪法管理总局下属的专利局取代,下设商标注册司、专利司和版权司。
1969年,根据第39号总统令,印尼组建了司法总局。经过这次调整,司法与宪法管理总局正式分家,成立司法管理总局与法律恢复总局,专利局包括在法律恢复总局之中。此后,历经数次机构改革和调整,专利局于1975年改为专利与版权局,转属法律与宪法总局,下设管理部、商标分局、专利分局、版权分局、商法与工业分局、执照与公告登记分局等部门。
1988年,根据第32号总统令,专利与版权局从法律与宪法总局中独立出来,升格为版权、专利与商标总局,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局、专利局和商标局。随后,1998年第144号总统令允准将版权、专利与商标总局更名为知识产权总局。与此同时,依照1999年第M.03.PR.07.10号司法部长令,对知识产权总局的组织机构也进行了扩大和重新命名,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集成电路布图与工业产品设计局、商标与商业秘密局、专利局、合作与知识产权信息发展局等部门。
此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基本变化不大,只是稍有调整。目前,隶属于法律和人权事务部的印尼知识产权总局(DGIPR)负责管理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审批和行政管理事务,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商业秘密局、专利局、商标局、合作与发展局、信息技术局等部门。
2、机构职能和发展目标
印尼知识产权总局的职能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对创造活动(创造力)给予保护、奖励和重视,促进以技术和知识为基础的投资和经济成长,营造鼓励创新与发明的文化氛围。其目标为:建设支撑国家发展的、高效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体系。
3、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
截至2008年4月,印尼知识产权总局的雇员总数为512人。其中,总局秘书处105人;专利局128人(其中审查员为75人);版权、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局63人;商标局145人(其中审查员为48人);合作与发展局35人;信息技术局36人。
二、印尼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是WIPO与WTO的成员国,也是《海牙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公约或条约的缔约方。依照这些国际组织或条约成员方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同时出于因应并保持商业、技术、工业等急速发展的国内现状,印尼近年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与完善。目前印尼现行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2001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专利法》 (NO.14)
——2001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标法》 (NO.15)
——2002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著作权法》 (NO.19)
——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观设计法》 (NO.31)
——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 (NO.32)
——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商业秘密法 》 (NO.30)
——200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植物品种法》 (NO.29)
——199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NO.15)
1、《专利法》
现行的印尼《专利法》为2001年颁布的第14号法律。其中规定专利申请应自申请之日起18个月内公开,公开时间为6个月,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之后36个月之内结案,不服驳回的可在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印尼《专利法》要求发明人在印尼实施新产品生产后方能申请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小专利(印尼无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两种专利均不得续展。现行专利法规定,涉及以下内容的发明不得授予专利权:①违反法律法规、宗教道德、公共秩序和伦理;②人和/或动物的检查治疗、治疗方法;③科学和数学理论、方法以及除微生物外的活体生物;④动植物培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生物方法。
此外,印尼《专利法》还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专利费用的取消专利资格。有关专利的诉讼案件必须在案件提交之后的180个工作日之内结案。侵犯他人专利权者最高可处4年监禁和/或5亿印尼盾的罚金。侵犯小专利者则最高可处2年刑期及/或2.5亿印尼盾的罚金。
2、《商标法》
印尼现行的《商标法》规定,商标应为由图画、名称、单词、文字、数字、颜色组成或合成的标记、徽章。印尼规定非印尼语的商标必须同时提交印尼语的读音。商标申请提出之后的第14日起至6个月为公示期,期间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9个月内结束实审。对不授权决定不服者可在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印尼赋予商标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期满可以续展。印尼商标法对原产地名称给予保护。此外还规定,注册后的商标如不使用的时间达到3年,将取消其商标的注册资格。
印尼《商标法》就商标侵权及其处罚做了详细规定:如在相同产品、服务或制造领域使用与某注册商标整体类似或与某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部分类似的标志,最高可对侵权人处以5年监禁及/或10亿印尼盾的罚金;在同类注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地理标志实质类似的商标可处以最高4年及/或8亿印尼盾罚金;使用可能欺骗或误导公众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原产地名称标记者可处以最高4年的监禁及/或最高8亿印尼盾。
3、《著作权法》
印尼现行的《著作权法》是2002年通过的第19号法,于2003年6月29日开始生效。该法与旧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将“数据库”这一新兴事物涵盖于版权保护范围之内,从新法实施之日起,数据库在印尼可以依照版权法的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印尼《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定义为:以任意形式编辑、任何可以由机器或计算机读取、但必须是经由智力创造行为加以选择与整理的数据形式。数据库必须具备独创性或创造性。这意味着仅仅是将大量的数据集中在一起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此次的新法未将间接侵权、网络侵权和平行进口等版权保护领域的重要事项列入。这意味着在印尼,不会追究间接侵权和网络侵权者的责任。另外,可以认为平行进口在印尼是合法行为。
印尼法律规定,非法复制或发行著作权产品者的最低监禁期为1个月,最长则为7年;罚金最低限为100万,上限为50亿印尼盾。此外,非法传播、展览侵权产品者的处罚为最高5年的监禁及/或5亿印尼盾的罚金。
4、《外观设计法》
印尼现行的《外观设计法》签署于2000年12月20日。一般认为,印尼的《外观设计法》非常简单并且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公平。在印尼,外观设计专利的门槛相当低,一个产品只要在公开期内无异议提出,则无需经过实审即可获得专利权。假如出现异议,只需将新产品与异议产品对照,或由申请人提出新的产品,即可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
另一方面,印尼给予申请撤消某个外观设计的专利资格的期限是全世界最长的。印尼《外观设计法》规定,撤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向商业法庭提出诉讼,商业法庭必须在120天之内做出判决。如果对商业法庭的判决不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则必须在90天之内做出最终判决。这意味着在印尼撤销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时间最长可达210天。
侵犯外观设计者的刑罚为最长4年的监禁及/或3亿印尼盾的罚金。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
印尼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于2000年生效,该法规定,布图设计必须具备独创性,且必须是设计人(或小组)自己的智力成果。布图必须具备能动性、电路中每一部分必须与总体相连以及设计目的明确等要素,且在设计当时和在布图设计人或集成电路制造商群体中不具有普通性。布图设计不得违反现行法律、公共秩序与公共道德。该法规定,如果布图设计已经用于商业目的,提出申请之日不得晚于最初实施之后的两年。印尼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采取登记制,保护期限为10年。该法同时规定,如果是出于调查、研究、教育等非商业目的,在不侵犯专利权人权益的前提下,他人可以使用该布图设计。当出现布图设计权利被撤销的情况时,若所有权人与他人签署了实施授权协定,被授权者有权继续自己的实施行为,直至双方协定中所约定的期限到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可通过继承、赠送、遗言、书面契约或其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获得。侵害他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者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及/或3亿印尼盾的罚金。
6、《商业秘密法》
商业秘密指的是技术或商业领域具备相当的经济价值、且未公开的相关信息。印尼《商业秘密法》保护的范围包括生产方法、加工方法、销售方法以及技术与行业领域中其它具备经济价值的、通过正当手法获得且无需向外界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具有对权利的独占使用权、允许或禁止他人使用权、或出于商业赢利的目的向他人透露商业秘密的权利。
商业秘密可以通过遗产继承、赠与、遗言、书面协定或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方法获得。以违反现行法规的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视为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权。但如果对营业秘密的使用是出于社会防卫、健康、安全的目的,则不视为侵权。此外,假如只是对他人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产品加以研究进行再次生产的,也不视之为侵权。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最高可判处2年监禁及3亿印尼盾的罚金。(朱瑾、谢静)
本文转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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