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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纠纷的案件中,有不法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产品专利或者方法专利的产品,然而,却将完成专利的最后一个步骤留给消费者。比如只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全部组件让其自行安装,但在说明书里给出了指导,或者甚至都没有将产品组件完整提供给消费者,但是却在说明书里流出了足够的暗示等。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应该追究其责任呢?该如何进行处理?
对于这种明显的不法行为,称之为“专利间接侵权”,即行为人本身并不构成完整的专利侵权,但却诱导、怂恿、教唆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依据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对其进行规制尚存在一些障碍,原因在于我国对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采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力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五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规制教唆、帮助消费者专利侵权的具体行为有了新的思路,即“明知有关产品、方法可以用于实施发明创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通过提供图纸、传授技术方案等方式积极诱导无权实施该专利的人或者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实施,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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