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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作品版权之争一直是错综复杂的存在着,前段时间媒体也有一些关于文艺版权之争的报道,有的编剧在自己的文字作品中版权意识模糊和权利划分不够清晰,以致(编剧与影视公司或者导演)产生了文字作品版权之争的官司,那么怎样更好地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
作品维权必须的两项证据是权属证据和侵权证据。虽然作品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但如果涉及诉讼,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这类证据可以是发表类的证据,例如图书出版、报刊发表、网络发表等,还可以是作品的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作品及时进行出版或者著作权登记不是很现实,但是作品创作完成后应注意随时保存创作的证据,例如,可以上传到已注册的网络空间等,显示上传时间,上传内容,可以作为在先创作完成的基本证据。
文字作品著作,主要以文字表述的形式完成节目的整体设计,既可原创故事,也可对已有的故事进行改编(有些须获得授权),一般创作好剧本后,编剧会将剧本交付导演审核,若未通过审核,则可与导演一同进行二次创作,这里涉及剧本的修改权,一般要归编剧所有,有合同的应在合同进行明确约定。作品完成后对外交付,交付前应保存交付作品的底稿,对外交付,要注意保存交付的证据,例如,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交付时,一般要保存电子邮件的发送情况,明确收件人,如果有合同约定,应该在合同中对双方的电子邮箱地址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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