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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质押融资的含义
股权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约定,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份折价受偿,或将该股份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股权为质物。所谓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某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是在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有助于这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加速其产品更新换代及产业化进程,成为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救命法宝。
公司的股权是股东以其出资获得的相应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来体现,出资比例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公司的股份数额而体现,股份数额的多少决定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的大小。同时,公司的股权也是对公司的净资产及盈利收益可由股东依法拥有、处置、质押或转让的权利,是一种借款的担保条件。
另外,股权是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资及对公司资产拥有的体现,是股东的权益价值。以依法可转让的股权作为质物,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可转让的股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这对融资者来说,体现了公司的资产价值和权益价值,使不容易流通股权成为“有效资产”。而对银行来说这是一种可靠的信贷资源,银行可选择一些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企业,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之一,既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因为经营状况不好而难以获得贷款的困境,又可分享高增长企业的经营效益,获取一定的利润,促使资金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提高银行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
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典型形式,与其他权利质押相类似,其生效的关键在于履行法律规定的登记或记载义务。通过登记设定具有公示作用,其意义在于通过股权质押的公示作用达到安全、公平、效率交易的目的。最新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明确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机关,股权出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示效应和公信力都远高于在企业股东名册上登记;同时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出质和变更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使银行在实现质权时更为便利,减少了可能遇到的阻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主要是针对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的。对上市公司而言,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中公众流通的股份质押,在政策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上市公司的法人股,银行一般会在调整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公司的负债、应收账款、现金流等情况,核定一个质押值,这个质押值一般为每股净资产的六至九成。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担保方式会得到广泛的使用,股权质押的登记手续依照规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进行股份质押登记,以使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依法受保护。该类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规定明确,操作性强,市场运作规范,对于发挥股权的融资功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股权质押融资的条件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可以在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申请出质登记的公司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登记生效主义)。同时,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应符合《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在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若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需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根据《物权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托管,即股权出质记载于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司股东名册后,股权质押合同生效。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同时,公司的股权出质也应符合《公司法》中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借款人必须提供其所持股份所属股份公司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贷款的决议、股东名册和股东大会授权书。实践中有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被托管在托管中心或者产权交易中心,对于这些股份公司,股权托管机构本身就是公司股份交易的指定场所,而股份出质实际上也是一种交易行为,将来实现质权时,必然涉及股份转让的问题,因此,需由股权托管机构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出质股份的查询(核对)要求。《物权法》规定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托管,即股份出质记载于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司股东名册后,股份质押合同生效。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物权法》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另外《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上市之前必须将股东名册统一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这样上市交易和托管是联动的,由深、沪两市的证券登记公司改组而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制度起到了完全的替代作用。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质押登记的操作性强,运作成熟,所以因质押登记引起的相关争议很少。
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也有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三、股权质押融资的程序
(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
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出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出质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4)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保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6)企业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7)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8)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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