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咨询全国服务热线:
0757-63816868
佛山市亚太纵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专业全案服务的公司,亚太能在商标、专利中介服务、版权申请;知识产权评估、项目认证;工商代理、代理记帐、财税咨询;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咨询等众多领域为您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亚太始终秉承"专业、敬业、勤业"的经营理念,秉承"专业决定品质"的宗旨,遵循"诚信经营、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重视每一个客户,重视客户...【详细】
闲时听听音乐是一件很惬意的事情,一首脍炙人口的歌曲,避免不了这多的翻唱。就有很多人认为林志炫翻唱的《浮夸》和《烟花易冷》要比原唱好听,这时候便出现一个疑惑,这些翻唱者到底算不算是侵权呢?版权问题该如何界定?
从法律上看,我们最先要了解什么是著作权,什么是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其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曲、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由此可见,歌曲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并且依据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实践中一般掌握为公益表演翻唱节目,如果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从这方面的解释来看,不禁让人想到了汪峰不让旭日阳刚唱《春天里》得逞的事件。
那选秀节目中的演唱算不算侵权呢?年轻朋友喜欢的选秀节目中,大多都是翻唱的曲目,选秀节目并非公益节目而是商业性的节目,电视台录制选秀节目、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播出,即是现场表演,又要经过广播信号的输出,设计到幅值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从法律的角度应当获取授权并付酬。
所以,别人的歌可以翻唱,但是未取得授权,就翻唱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那么应当如何正确使用他人作品呢?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翻唱者在商业性演出中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有关的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则应由该组织者商谈著作权许可事宜。
版权所有 佛山市亚太纵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5056214号